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程某某与陕西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1612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陕西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陕西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