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3民初1011号
原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17315334。
法定代表人:**相,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方式向二被告主张债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