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02民初6114号
原告: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9号(****)17幢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17315334。
法定代表人:**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0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