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02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