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财保2号
申请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广镒,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95A。
法定代表人:何光盛,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李春国
审判员  高延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