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德昌三合光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1366号
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轩,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昌三合光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庆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昌三合光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德昌三合光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账号为2263××××5296中的银行存款376450.17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德昌三合光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账号为2263××××5296中的银行存款376450.1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雷德祥
审判员  何 庆
审判员  李 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