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吥嘻嗒(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吥嘻嗒(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2号楼11层2单元1209。
法定代表人:高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95A。
法定代表人:刘海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庄丽。
上诉人吥嘻嗒(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吥嘻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新能源公司)、原审被告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华晨美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88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吥嘻嗒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三级升二级)代理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代理服务合同》)未约定具体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按上诉人住所地进行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天威新能源公司对于吥嘻嗒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威新能源公司依据《代理服务合同》、《担保承诺》等证据,以吥嘻嗒公司未依约付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吥嘻嗒公司支付天威新能源公司签约服务费及违约金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故此,本案应依据《代理服务合同》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天威新能源公司(甲方)与吥嘻嗒公司(乙方)签订的《代理服务合同》第七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用协商的方式力求解决。若无法达成协议,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天威新能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当事人之间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因《代理服务合同》存在有效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吥嘻嗒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曹 静
书 记 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