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44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95A。
法定代表人:何光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昌龙,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广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4日作出(2020)鲁0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确定:一、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电价补贴款1867261.86元(12.73MW0.522万KWh/天·MW0.20元/KWh281天50%);二、驳回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光伏组件款11648788.64元,并同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以第一批次光伏组件款387780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以第二批次光伏组件款7759748.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以第二批次光伏组件款1123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1648788.6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以上一、三项兑除后,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59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38230元,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66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484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2748.50元,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7096元。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鲁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20)鲁0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16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机关、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存款543936.24元,扣除执行费80034元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的电费、补贴款收入,本院已轮候冻结,暂时无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烟台华电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21年10月16日,本案已受偿463902.24元,未受偿债权数额为9348115.54元,以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以387780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以7759748.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以1123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1648788.6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0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兴龙
审判员  林文江
审判员  门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