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昆山日***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29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日***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六时泾路109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俊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同17号19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昆山日***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苏0583执保3068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425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现申请人昆山日***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日***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5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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