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90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雪,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宽,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497500.23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信息。本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本案对上述房屋已作轮候查封。但该批房屋未在有关部门登记,且属国家保障房性质,因政策原因,暂无法采取执行变现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子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建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震晖
书 记 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