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4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霞,女,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宽,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通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工资2023元、延时加班费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 635.16元、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17 833元,休息日加班费服从一审判决,不再坚持主张。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一审法院从立案到结案超过6个月。二、应当审核一审法院采用独任普通程序是否合法。三、对一审法院认定的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工资1770.09元不服,应为2023元。四、一审法院对加班时间计算不正确,实际加班时间应以上下班的实际时间计算,而不是以部门经理批准的时间计算。延时加班时间应为128.5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间应为301.5小时,***在起诉状中提出周六日加班工资为10 000元并不符合实际,应以实际计算。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经过核实,《工作标准及奖惩》并非***签字,只有最后一页是签字页,没有骑缝章或者表明页数,难以认定第一页是***本人签字认可。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放电缆施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对于***辱骂和欲动手打部门主管的行为,不是事实,仅仅是发生了简单和顶撞和口角,且持续时间很短,不能认定是辱骂,一审法院对录音证据的采纳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华通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记载***于2019年9月11日顶撞、辱骂、甚至动手打主管,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一审法院据此作出认定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的行为给华通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不符合事实。华通公司并未提交所谓辱骂、顶撞主管应该给予什么处罚的相关管理制度,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距离事发时已经过去两个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六、关于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使用建造师证书需要付费,那么理应判决华通公司支付,***对建造师证书注册时间已经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华通公司同意***取走二级建造师证书的问题,北京市住建委已经于2019年11月使用电子版证书,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华通公司要求***写辞职报告,而平谷区住建委并未要求写辞职报告,在(2021)京0117民初3846号案件中华通公司称是***不去办理离职手续,但***提交的证据证明华通公司多次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将***的建造师证书转出,属于故意拖延转出的行为。
华通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华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的请求,本案上诉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令华通公司向***支付延时加班费4101.4元、休息日加班费10 000元,从而否定***已全部倒班的事实与事实不符。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华通公司上班期间确实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在此期间华通公司均通过倒班方式进行了倒休,华通公司提交***书写的《请假申请单》与加班时间相抵,该请假单虽经有关部门鉴定均为复印件,但书写的大部分内容为***书写,签名均是其本人签字,因其书写字迹笔画特征不稳定,可比性较差,不能对***签名字迹与本人签名的同一性进行鉴定,故不能简单否定复印件的效力。结合本案华通公司是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之前从未主张过加班、休息日加班,且工资是每月足额发放的事实,一审法院仅以请假单为复印件不予认可,否定加班全部已倒休完毕的事实,难以令华通公司服判。
***辩称,不同意华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支付我方加班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通公司支付***三个月实习期的工资差额1200元;2.判令华通公司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8000元、休息日加班费10 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 000元;3.判令华通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17 833元;4.判令华通公司返还***考试未通过罚款500元;5.判令华通公司支付***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费用500元;6.判令华通公司支付***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期间的通讯费7800元。
华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通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 635.16元;2.判令华通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 489.02元;3.判令华通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202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6年8月26日入职华通公司,担任工程部安全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7月,华通公司与***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其在华通公司工作期间,二级建造师注册企业为华通公司。
2019年9月11日,华通公司进行放电缆施工,***作为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因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帽,***的主管领导何连友发现后指出***未尽到安全监督责任。***不服,当众顶撞、辱骂何连友,并欲殴打何连友,被他人拉开。2019年11月11日,华通公司作出《合同解除通知函》并于当日送交***,载明因***于2019年9月11日顶撞、辱骂、甚至动手打主管,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决定自2019年11月11日与***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4月23日,***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从华通公司注销。
2020年8月24日,***向平谷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华通公司:1.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2023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 000元;3.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8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0 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 000元;4.支付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通讯费8200元;5.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的二级建造师使用费14
166元;6.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 500元;7.支付考试未通过罚款500元;8.支付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费用500元。平谷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0]第2295号裁决书,裁决:1.华通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2023元;2.华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 635.16元;3.华通公司支付***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 489.02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另查,华通公司针对项目安全员岗位的《工作标准及奖惩》载明:“1.服从领导,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不按时完成的给予200元罚款处理。对不服从领导或拒不执行的给予500元罚款处理。解决办法:降薪或调岗、辞退……3.坚持安全生产,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不按要求配带劳动防护用品和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处理。出现不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处理。当月检查两次以上不按要求配带劳动防护用品和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给予500元罚款处理……”***在该份《工作标准及奖惩》上签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其于2019年7月份从华通公司领取2019年4月至6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2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提交的2019年11月12日与华通公司陈玉霞的谈话录音中,***要求华通公司支付7月至11月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未提及华通公司拖欠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未就其主张的华通公司因其考试未通过对其罚款500元以及华通公司应当支付其通讯费提供充分证据。
***为证明其加班事实,提交了《加班计划审批单》共46份,显示***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86.5小时,休息日加班229.5小时。华通公司认可该组《加班计划审批单》的真实性,但称公司已经安排***调休,并提供一组《请假申请单》予以证明。***不认可《请假申请单》的真实性,认为其签名均非原件,华通公司坚持《请假申请单》上***签名均为原件,***因此提出鉴定申请。2021年4月26日,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请假申请单》中申请人栏“***”字迹均为静电复印形成。***与华通公司均认可该鉴定意见。***支付鉴定费16 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作为安全员,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华通公司进行放电缆施工时,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作为安全员未作任何提示和监督,未尽到工作职责。在主管领导指出问题后,***本应虚心接受,立即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然而,***不仅没有认识到错误,不服从管理,反而当众顶撞、辱骂主管领导,并欲殴打主管领导,势必在华通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华通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反映,***在事后仍对此事没有正确认识。应认定,***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华通公司因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工作期间,华通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亦认可续签的劳动合同系其本人所签,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华通公司与***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华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11日的工资。
***提交的录像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7月领取2019年4月至6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2500元,华通公司虽然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在***工作期间,华通公司向其支付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要求华通公司按照每年10 0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019年11月11日以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并未就其主张华通公司扣押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提供充分证据,其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华通公司一直同意其取走证书,且***要求华通公司支付的只有2019年7月至11月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故对***主张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以及2019年11月11日以后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提交的《加班计划审批单》可以证明其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且华通公司认可该审批单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华通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中***签字均系复印,且***对此不认可,故一审法院对华通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不予认定。因华通公司未就其已为***安排调休提供充分证据,对其该项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华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未就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提供证据,对其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主张的通讯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华通公司应向其支付该项费用,对于***的该项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称因其未通过考试,华通公司对其罚款500元,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华通公司亦不认可,对于***的该项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支出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费用,系其为继续持有该项证书或保有该种资格而产生的费用,属于对自身的投入,且双方对该项费用的负担并无明确约定,对于***的该项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主张的三个月实习期间的工资差额,因其在仲裁程序中并未提出该项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1770.09元;二、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延时加班工资4101.4元;三、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10 000元;四、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3638.89元;五、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 635.16元;六、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 489.02元;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建造师网站查询方法、建造师注册时间、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审查内容、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注册电子化政策网页打印件一组,用以证明华通公司应当支付***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的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华通公司名下,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至2020年5月15日,同***主张的支付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的时间一致,***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在上述期间可以被华通公司用于公司招投标。证据2.(2021)京0117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在***与华通公司另案诉讼中,华通公司不配合将***的二级建造师证书转出。证据3.***与华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玉霞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华通公司明知转出建造师证书的手续无需***提供辞职报告,还强烈要求***书写辞职报告。证据4.电缆线实物照片,用以证明***的操作并未违反安全生产的规范,不会造成安全事故,当时***负责的工作就是普通的安装照明线的问题,不存在特别大的安全隐患。
对此华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在一审中其主张的是2019年7月至11月的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用。***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可以证明其已领取2019年4月至6月的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用。对***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也认定了其建造师证书于2020年4月3日从华通公司注销。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双方均未就一审判决第六项提出上诉,***亦未对一审法院就其主张的三个月实习期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考试未通过罚款、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费用及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期间的通讯费作出的认定处理提出上诉,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应如何认定;二、华通公司应否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如需支付,金额应如何认定;三、诉争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应如何确定;四、华通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华通公司与***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故华通公司应依法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11日的工资,一审法院核算的***该期间工资金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主张的工资金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主张其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对此其提交了多份《加班计划审批单》,用以证明其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华通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亦认可审批单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对***所称其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应予确认。华通公司虽主张***的加班已全部倒休完毕,但就本案审理情况,华通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中***的签字均系复印,***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华通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本院难以采信。因华通公司未能就其所称已就相应加班安排***调休完毕的情况予以充分举证,对其上诉提出不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认定的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经核,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并无不当,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费的支付具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特点,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长并无不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延时加班工资金额提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对于***在上诉理由中提出的其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周六日加班工资不符合实际及应以实际计算的意见,在本案二审中其本人明确表示就休息日加班费服从一审判决,不再坚持主张,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争议焦点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审理情况,***提交了录像证据,用以证明其于2019年7月领取了2019年4月至6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2500元,华通公司对此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显示内容,一审法院判令华通公司按照相应标准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华通公司与***已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从费用的性质和与注册建造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看,特别是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情形分析,本院认为不应鼓励和支持注册建造师在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下仅凭建造师资格就能获得报酬的主张。即使企业与注册建造师曾约定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的,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的支付应以建造师与所在企业确实存在实际的劳动或者劳务的受聘关系为前提。鉴于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亦未证明在此后向华通公司提供了与注册建造师资格有关的劳动或者劳务,结合***在本案中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亦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情形,本院认为***主张的2019年11月11日之后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该段期间已经超过了用人单位保存职工工资记录的年限,且***自己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要求华通公司支付的仅为2019年7月至11月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并无明确索要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的情况,故就本案现有证据,***在本案中主张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亦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的工作岗位为安全员,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而就在案证据显示的情况,***确实存在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其负责的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情况,而在其主管领导指出存在的问题后,***不仅不服从管理,还当众顶撞、辱骂其主管领导并欲与主管领导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确实会对华通公司执行相应劳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一审法院认定***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具有事实依据,应予确认。华通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华通公司提出的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提出华通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核实,本案一审审理中涉及鉴定事项,相关鉴定的期间不应计入法定审理期限,故虽然总审理时长超过了六个月,但一审审理期限并未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对***就本案一审审理程序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华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10元(已交纳),由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吉喆
审  判  员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汤和云
法 官 助 理   武 菁
书  记  员   陈昭希
书  记  员   马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