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167号
原告(被告):***,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
被告(原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78645969F。
法定代表人:陈晓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霞,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宽,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原告)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霞、王绪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通公司支付我三个月实习期的工资差额1200元;2.判令华通公司支付我工作日延时加班费8000元、休息日加班费10 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 000元;3.判令华通公司支付我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17 833元;4.判令华通公司返还我考试未通过罚款500元;5.判令华通公司支付我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费用500元;6.判令华通公司支付我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期间的通讯费7800元。事实及理由:我于2016年8月26日入职华通公司,实习期3个月,实习期每月工资为4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5500元。根据规定实习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故华通公司应支付我实习期工资差额1200元。我于2016年11月将二级建造师证书转入华通公司,至2019年11月期间,华通公司共有7个月未支付我使用费(10 000元/年)。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因华通公司设置障碍未给我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转出手续,其应当按照市场价2000元/月向我支付使用费。工作期间,华通公司要求我参加工作负责人考试,因考试未通过,华通公司对我罚款500元,华通公司应当返还。华通公司安排我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均未补休,也未支付加班费。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期间,华通公司未支付我通讯费用。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华通公司辩称,***主张的实习期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且其入职后的工资并非每月5500元,是2018年7月以后才涨到5500元。***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没有具体的加班时间,其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并不拖欠***任何加班费。我公司未承诺向***支付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不同意***相关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主张的考试罚款应提交证据证明。***是建造师,应当向我公司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因其持有二级建造师证书我公司才向***支付这么高的工资,对于其主张的证书使用费和继续教育费用,我公司均不认可。***主张的通讯费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不认可。
华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 635.16元;2.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 489.02元;3.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2023元。事实及理由:我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仲裁委)在口头同意延期开庭的情况下,又以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裁决,导致裁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系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我公司依法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我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平谷仲裁委裁决我公司向***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辩称,我同意平谷仲裁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工资的仲裁结果,不同意华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6年8月26日入职华通公司,担任工程部安全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7月,华通公司与***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其在华通公司工作期间,二级建造师注册企业为华通公司。
2019年9月11日,华通公司进行放电缆施工,***作为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因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帽,***的主管领导何连友发现后指出***未尽到安全监督责任。***不服,当众顶撞、辱骂何连友,并欲殴打何连友,被他人拉开。2019年11月11日,华通公司作出《合同解除通知函》并于当日送交***,载明因***于2019年9月11日顶撞、辱骂、甚至动手打主管,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决定自2019年11月11日与***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4月23日,***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从华通公司注销。
2020年8月24日,***向平谷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华通公司:1.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2023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 000元;3.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8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0 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 000元;4.支付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通讯费8200元;5.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的二级建造师使用费14 166元;6.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 500元;7.支付考试未通过罚款500元;8.支付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费用500元。平谷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0]第2295号裁决书,裁决:1.华通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2023元;2.华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 635.16元;3.华通公司支付***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 489.02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华通公司针对项目安全员岗位的《工作标准及奖惩》载明:“1.服从领导,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不按时完成的给予200元罚款处理。对不服从领导或拒不执行的给予500元罚款处理。解决办法:降薪或调岗、辞退……3.坚持安全生产,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不按要求配带劳动防护用品和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处理。出现不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处理。当月检查两次以上不按要求配带劳动防护用品和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给予500元罚款处理……”***在该份《工作标准及奖惩》上签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其于2019年7月份从华通公司领取2019年4月至6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2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提交的2019年11月12日与华通公司陈玉霞的谈话录音中,***要求华通公司支付7月至11月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未提及华通公司拖欠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未就其主张的华通公司因其考试未通过对其罚款500元以及华通公司应当支付其通讯费提供充分证据。
***为证明其加班事实,提交了《加班计划审批单》共46份,显示***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86.5小时,休息日加班229.5小时。华通公司认可该组《加班计划审批单》的真实性,但称公司已经安排***调休,并提供一组《请假申请单》予以证明。***不认可《请假申请单》的真实性,认为其签名均非原件,华通公司坚持《请假申请单》上***签名均为原件,***因此提出鉴定申请。2021年4月26日,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请假申请单》中申请人栏“***”字迹均为静电复印形成。***与华通公司均认可该鉴定意见。***支付鉴定费16200元。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作为安全员,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华通公司进行放电缆施工时,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作为安全员未作任何提示和监督,未尽到工作职责。在主管领导指出问题后,***本应虚心接受,立即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然而,***不仅没有认识到错误,不服从管理,反而当众顶撞、辱骂主管领导,并欲殴打主管领导,势必在华通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华通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反映,***在事后仍对此事没有正确认识。应认定,***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华通公司因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工作期间,华通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亦认可续签的劳动合同系其本人所签,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华通公司与***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华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11日的工资。
***提交的录像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7月领取2019年4月至6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2500元,华通公司虽然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认定在***工作期间,华通公司向其支付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要求华通公司按照每年10 0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11月11日以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并未就其主张华通公司扣押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提供充分证据,其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华通公司一直同意其取走证书,且***要求华通公司支付的只有2019年7月至11月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故对***主张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以及2019年11月11日以后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本院不予支持。
***提交的《加班计划审批单》可以证明其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且华通公司认可该审批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华通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中***签字均系复印,且***对此不认可,故本院对华通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不予认定。因华通公司未就其已为***安排调休提供充分证据,对其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华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未就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提供证据,对其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的通讯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华通公司应向其支付该项费用,对于***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称因其未通过考试,华通公司对其罚款500元,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华通公司亦不认可,对于***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支出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费用,系其为继续持有该项证书或保有该种资格而产生的费用,属于对自身的投入,且双方对该项费用的负担并无明确约定,对于***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三个月实习期间的工资差额,因其在仲裁程序中并未提出该项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1770.09元;
二、被告(原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延时加班工资4101.4元;
三、被告(原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10 000元;
四、被告(原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3638.89元;
五、被告(原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 635.16元;
六、被告(原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向原告(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 489.02元;
七、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及鉴定费16
200元,均由被告(原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建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