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雕鼎艺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雕鼎艺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辖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雕鼎艺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水坡村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雕鼎艺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雕鼎艺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21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属于无效。涉案工程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中雕公司对***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雕公司与***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雕公司与***签订的《利郎雕塑灯光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载明甲方为中雕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瑞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