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雕鼎艺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申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雕鼎艺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水坡村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大街集团北侧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杨荣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雕鼎艺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6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中雕鼎艺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