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11号办公楼综合体A座2层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安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7号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豫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安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豫01民终103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安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豫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安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豫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119211.79元(其中本金2000000元、判决确定的利息92054.79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27157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