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安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刚与***、天津科安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82民初303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发春,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天津科安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1-221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刚与被告***、天津科安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刚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刚负担。
审判长张振宇
审判员何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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