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宁国市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管理人: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刚,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来,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宁国市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源光照明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3月11日,源光照明工程公司与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广德国际大酒店泛光照明系统工程经济合同》,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广德国际大酒店泛光照明系统工程发包给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安装施工,合同总价款109万元,约定于2008年7月10日竣工。合同签订后,源光照明工程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后因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停止施工,但双方未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算。2009年4月2日,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要求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15万元工程款,但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支付该款。2010年12月1日,广德县人民法院裁定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并通知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向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11年1月4日,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向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30万元债权。2014年4月28日,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源光照明工程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为此,源光照明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工程款30万元。诉讼过程中,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源光照明工程公司限期提交施工工程量及造价的相关评估资料,逾期源光照明工程公司一直未提交。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源光照明工程公司与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泛光照明系统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照明安装工程停止施工,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源光照明工程公司以单方制作的决算书为依据,要求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诉讼过程中,源光照明工程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交施工工程量及造价的相关评估资料,致使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无法确定,对此,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宁国市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债权确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宁国市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源光照明工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已提供工程结算书,虽系单方制作,但内容真实可靠。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若有异议,应提供相反证据。现造成工程不能结算的原因在于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接受15万元增值税发票,足以说明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已完成相应工程量。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确认源光照明工程公司享有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30万元工程款债权。二审庭审中,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减少上诉请求金额,即请求确认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工程款15万元。
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庭审答辩称:源光照明工程公司请求确认15万元债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查,原审法院已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成立,双方当事人上诉和答辩对案件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另查,对源光照明工程公司2009年4月2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15万元工程进度款,瑞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已于2010年1月8日签批“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源光照明工程公司按工程进度进行安装施工的事实不持异议。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已按约履行照明安装工程施工义务,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依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导致照明安装工程停止施工,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期间,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应及时提供施工相关资料,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也应妥当保护已完工工程现场,并及时组织工程款核算评估。现广德国际大酒店泛光照明系统工程现场已不存在,无法对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评估,双方对此均有一定的过错。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和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已开具15万元增值税发票、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同意支付的事实,应确认源光照明工程公司对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15万元债权。原审判决驳回源光照明工程公司要求债权确认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宁国市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15万元债权。
三、驳回宁国市源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庆松
审判员*萍
代理审判员*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