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2343号
原告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万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