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5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农高园紫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659153XN。
法定代表人:焦兴峙,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82080905H。
法定代表人:韩乃兵,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592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6952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592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