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188号
原告: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农高园紫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659XN。
法定代表人:焦兴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果成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327国道路北(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豆腐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MNLE8XY。
法定代表人:钟振富,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兖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金谷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RYKYM3P。
法定代表人:李方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男,系该公司计划合规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男,系该公司建材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威,男,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兖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将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12900元支付给原告为由,于2022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兖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兖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白 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欣彤
书 记 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