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执保208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农高园紫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659XN。
法定代表人:焦兴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327国道路北(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豆腐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MNLE8XY。
法定代表人:钟振富。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9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兖支行2400××××1951,0账户上的存款290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洪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