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4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爱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风,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区圣井街道粟园路1866号28号楼2单元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兰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海兰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请求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亿海兰特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亿海兰特公司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二、一审法院认定亿海兰特公司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三、一审法院应依法对亿海兰特公司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支持亿海兰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亿海兰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返还亿海兰特公司预借支款项853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亿海兰特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亿海兰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亿海兰特公司借款853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承担。2019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0191民初4522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纠纷应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亿海兰特公司按其单位内部财会制度进行处理”为由,裁定驳回亿海兰特公司的起诉,亿海兰特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鲁01民终30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亿海兰特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又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309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因借支系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发生的借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该裁定维持了原审法院驳回亿海兰特公司起诉的裁定。现亿海兰特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又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亿海兰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姜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