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699号
原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十层10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61493759。
法定代表人:任爱敏,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区。
原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兰特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亿海兰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亿海兰特公司预借支款项853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6日,亿海兰特公司与***签订《岗位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18日离职,其工作期间多次向公司预借支款项,共计853000元,其中,2016年8月26日预借支30万元,公司通过指示山东绿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转账;2017年1月11日预借支20万元,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7年11月29日预借支85000元,公司现金支付;2017年12月6日预借支120000元,公司现金支付;2017年12月12日预借支30000元,公司现金支付;2017年12月20日,预借支50000元,公司现金支付:2018年1月2日,预借支48000元,公司现金支付;2018年5月11日,预借支20000元,公司银行转账支付。上述预借支有借款条和银行转账记录为证,***用于公司市场开拓及房屋租赁,其应该在实际支出后拿相应票据到公司财务进行对账核销,对于超出实际支出的预借支款项,***应返还公司,上述预借支款项***借支后至今未拿相关单据核销,经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鉴于***已经离职,亿海兰特公司客观上无法通过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的(2019)***621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内容:“根据最高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支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规定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应当返还部分的预借支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无奈,为了维护亿海兰特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10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亿海兰特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亿海兰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亿海兰特公司借款853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承担。2019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9)鲁0191民初4522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纠纷应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亿海兰特公司按其单位内部财会制度进行处理”为由,裁定驳回亿海兰特公司的起诉,亿海兰特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鲁01民终30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亿海兰特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又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