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2民初47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十层1001房间。
法定代表人:任爱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
法定代表人:冯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宏刚,男,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职工。
原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兰特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方大公司对亿海兰特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亿海兰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被告方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斌、孟宏刚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第三次开庭原告亿海兰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被告方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海兰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7759.15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337759.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为止(从2020年9月4日起计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被告从原告处订购用于高效煤粉锅炉综合智能服务管理平台项目的货物一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该项目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了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剩余合同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质保期三年)3日内一次性结清,质保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拒不支付。
方大公司辩称,一、原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违反合同书和技术约定,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单方更改液晶拼接单元的型号,为55D降低配置,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更换液晶拼接单元为55H的违约责任。二、原告行为构成欺诈,应赔被告三倍价款。三、原告方空调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对机房重要电子设备造成损害,给平台平稳安全运行造成巨大隐患,并应提供新更换的空调外机、热交换组件质保服务,因此应延长质保至5年。四、原告与供应厂商恶意串通陈述虚假事实,妨害诉讼,应对其作出处罚。
方大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将已经安装的型号Voury卓华ZHVL-55D的液晶拼接单元,按照合同约定更换为Voury卓华ZHVL-55H;2.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方大公司增加二项反诉请求,一是要求被反诉人将高效煤粉锅炉智能服务管理平台项目质保期延长至5年,二是要求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Voury卓华ZHVL-55H液晶拼接单元总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9008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2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合同书》和《技术协议》,由被反诉人承接反诉人的高效煤粉锅炉智能服务管理平台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程。《合同书》和《技术协议》中均约定,该项目中大屏显示系统的55寸液晶拼接单元适用品牌型号为Voury卓华ZHVL-55H。2020年8月27日,反诉人在对该项目进行质保期内验收时,才发现被反诉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反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早已将液晶拼接单元的型号由Voury卓华ZHVL-55H更改为Voury卓华ZHVL-55D。被反诉人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更换为Voury卓华ZHVL-55H,同时被反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被反诉人应当依法向反诉人支付Voury卓华ZHVL-55H液晶拼接单元总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900800元。2020年6月30日(质保期内),该项目机房空调出现故障,导致机房超温。上述情形一直持续至2020年8月26日,在被反诉人对空调进行更换后,机房温度才恢复正常。机房持续高温,给该项目的平稳安全运行造成了巨大隐患,并且新更换的空调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要求被反诉人将高效煤粉锅炉智能服务管理平台项目质保期延长至5年。2021年1月20日,方大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将已经安装的型号Voury卓华ZHVL-55D的液晶拼接单元,按照合同约定更换为Voury卓华ZHVL-55H或返还反诉人多支付的价款(55H和55D的差价)”。2021年4月1日,方大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本案鉴定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亿海兰特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一、案涉项目在安装调试时,关于卓华ZHVL-55H液晶拼接单元变更为55D液晶拼接单元的事实,已经同反诉原告协商一致,但是变更原因是生产厂家没有现货,而本项目工期比较紧张,所以在本项目初步验收以及最终验收原告均没有异议,以至于在验收后的三年内在质保期内反诉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在质保期过后原告主张质保金时反诉原告提出异议,很明显是在规避责任,逃避付款义务。二、关于反诉原告主张质保期延长至5年,没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所谓的欺诈之说更是无稽之谈,综上反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2日,方大公司作为甲方,亿海兰特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合同书》一份,项目名称为高效煤粉锅炉综合智能服务管理平台项目,合同约定如下:本合同总价为3555291.52元,乙方提供原厂3年免费保修维护和升级服务,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服务期间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货物验收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要求,乙方必须保证所送产品的质量,在交货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并与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相同。合同签订后,甲方首先扣除履约保证金177700元,剩余合同价款3377591.52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预付剩余合同价款的30%即1013277.456元;在安装调试完成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合同价款的30%即1013277.456元;在系统运行稳定三个月且甲方全部验收合格后,乙方给甲方开具17%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一周内甲方给乙方付剩余合同价款的30%即1013277.456元及履约保证金177700元,小计1190977.30元;剩余合同价款的10%即337759.152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质保期三年)3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结清。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违约,则甲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包括质量不合格、供应不及时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赔偿本次和再次招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附件中设备名称55寸液晶拼接单元后约定品牌型号为卓华ZHVL-55H,数量为32台,单价为19800元,总价为633600元。
合同签订后,2017年5月18日,方大公司与亿海兰特公司签订到货验收证书,其中验收结论中55寸液晶拼接单元的品牌型号为卓华ZHVL-55H,而实际安装的55寸液晶拼接单元的品牌型号为卓华ZHVL-55D。2017年8月31日,方大公司与亿海兰特公司签订竣工验收证书,其中验收结论:高效煤粉锅炉综合智能服务管理平台项目购买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智能服务管理平台设备,技术功能齐全,现系统运行稳定已经过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功能和指标,同意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最终验收;服务期限: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2018年4月2日,亿海兰特公司给方大公司出具55寸液晶拼接单元的发票7份,发票上标注的规格型号为卓华ZHVL-55H,数量为32台,总价为633600元,与合同约定的价格一致。
2021年1月20日,方大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32台卓华ZHVL-55D液晶拼接单元在2017年5月份的价格进行鉴定。2021年2月20日,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在价格评估鉴定基准日期(2017年5月),对32台Voury卓华ZHVL-55D液晶拼接单元在2017年5月份的价格进行鉴定为460782元。对该鉴定报告,亿海兰特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提出价格鉴定意见异议书,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异议书回复函。
上述事实,有鉴定报告一份、《合同书》一份、到货验收证书一份、竣工验收证书一份、发票七份、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亿海兰特公司与方大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合同书》的约定,方大公司应当在质保期满后(质保期三年)3日内即2020年9月3日前将337759.15元的质保金一次性结清。亿海兰特公司要求方大公司支付质保金337759.1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亿海兰特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方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实际安装的液晶拼接单元的型号为卓华ZHVL-55D,故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方大公司要求亿海兰特公司返还两种型号差价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两种型号的差价为172818元(633600元-460782元)。对于方大公司因鉴定支出的鉴定费用24000元,属于合理损失,应当由亿海兰特公司负担。因亿海兰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方大公司要求亿海兰特公司将高效煤粉锅炉智能服务管理平台项目质保期延长至5年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方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亿海兰特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19008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争议的合同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故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337759.15元;
二、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卓华55寸液晶拼接单元ZHVL-55D与ZHVL-55H两种型号的差价172818元;
三、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24000元;
四、驳回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三项应付款相互折抵后,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40941.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66元,减半收取3183元,由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55元,由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634元,由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9元,由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延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泉
书 记 员 邢运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