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1070号
原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十层10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61493759。
法定代表人:任爱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洋,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兰特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海兰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闫海洋,被告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海兰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亿海兰特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侵权文档,并在腾讯文档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亿海兰特公司名誉;2.腾讯公司向亿海兰特公司提供侵权文档所有人及编辑人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3.腾讯公司赔偿亿海兰特公司律师费、公证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4.诉讼费由腾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亿海兰特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06年以IT基础设施系统集成业务转型为IT基础设施集成及大数据应用创新研发为驱动的行业信息化智能服务企业,营业十几年以来,亿海兰特公司一直本着诚实信用、真情真意、健全健康、创新成长的企业价值理念,多次获得山东公安科学技术进步奖、互联网+突出成就奖等。亿海兰特公司得知在腾讯公司所有的腾讯文档产品下流传着一份《济南部分软件公司黑名单(实时更新)》的在线文档,且以“随便克扣员工工资、离职后扣工资,和员工打官司;去的时候工资承诺很好,但每个月没有一个人能拿到全工资的,找各种理由扣工资。加班没有加班费,不允许调休”等毫无根据的原因将亿海兰特公司列在黑名单第一位。前述在线文档在网上流传,严重损害了行业公众对亿海兰特公司的信赖,降低了亿海兰特公司产品的社会评价,侵害了亿海兰特公司的名誉权。腾讯公司作为腾讯文档的管理企业,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在线文档,未经核实即任其在网络上流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亿海兰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腾讯公司辩称,1、我方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涉案文档是由QQ用户(QQ号130652××××)自行编辑上传。2、根据亿海兰特公司现有证据,无法准确定位到发布者的身份信息。请求驳回亿海兰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亿海兰特公司提交腾讯文档天眼查信息打印件1份、公证书1份、关于立即屏蔽、断开连接并删除网络侵权文档内容的通知1份、EMS快递单(单号1078504602734)1份、相应邮寄信息查询单1份、权利人保证书1份、公证费发票1张、委托代理合同1份、律师费发票1份、短信记录截图一份。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腾讯文档是腾讯公司经营管理的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QQ用户(QQ号130652××××)曾在腾讯文档平台发表标题为《济南部分软件公司黑名单(实时更新)》的在线文档,该文档中亿海兰特公司列在黑名单第一位,内容包含“随便克扣员工工资、离职后扣工资,和员工打官司;去的时候工资承若(诺)很好,但每个月没有一个人能拿到全工资的,找各种理由扣工资。加班没有加班费,不允许调休”。亿海兰特公司曾于2020年9月14日向腾讯公司寄送《关于立即屏蔽、断开链接并删除网络侵权文档内容的通知》,腾讯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曾于2020年9月17日发送短信要求亿海兰特公司补充提交材料,并于2020年10月12日发送短信告知亿海兰特公司,“您于2020年10月10日补充提供的投诉材料已查阅。针对您投诉的侵权链接,我司现已做删除处理。感谢您的配合!”
另查明,亿海兰特公司为保全证据,委托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进行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亿海兰特公司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0元。
诉讼中,腾讯公司已向法庭提交了QQ用户(QQ号130652××××)的昵称为“石头”,注册时间:2018年6月15日,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绑定手机号:150××××8863(绑定手机号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并表示该QQ号是否实名认证以及实名认证的相关信息,其无法核实。亿海兰特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3月29日仍可以查询到该侵权文档,2021年3月30日显示是“该文档已被举报,正在核实中,请耐心等待”的状态。腾讯公司表示其已及时进行了屏蔽删除处理,该状态就是已经删除的状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腾讯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涉案文章的网络用户系QQ号为130652××××的QQ用户,腾讯公司并无直接侵权行为,且涉案文档已处于屏蔽状态,故亿海兰特公司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并在腾讯文档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其名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亿海兰特公司要求腾讯公司删除侵权文档的诉讼请求,鉴于腾讯公司已作屏蔽删除处理,故判决书中不再表述。亿海兰特公司认为《济南部分软件公司黑名单(实时更新)》的腾讯文档侵犯其合法权益,为主张其合法权益要求腾讯公司提供发布者的信息确有必要。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仅能确定腾讯公司保有QQ用户(QQ号130652××××)的昵称、注册时间、注册地点、绑定手机号四项信息,腾讯公司也已向法庭提供。现亿海兰特公司要求腾讯公司提供QQ用户(QQ号130652××××)的真实姓名(名称)、网络地址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已删除相关信息,现其要求免除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亿海兰特公司关于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山东亿海兰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