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梁民初字第2871-1号
原告:***,居民。
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
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
被告: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克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马宪军所有的坐落于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和案外人张玉峰所有的坐落于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马宪军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
二、查封案外人张玉峰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清峰
审 判 员  王成斌
人民陪审员  蒋继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