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32执异14号 案外人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青年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职工,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案外人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咏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