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32执异14号
案外人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青年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职工,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案外人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梁山县后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咏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