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4893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锐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环城西路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6341048R。
法定代表人:朱晨光,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睿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太白东路鲁兴欣苑2层楼15层东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02200007339。
法定代表人:范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锐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睿鑫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6日通过法院司法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2、车辆:本案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肖敏名下鲁H×××××车辆登记信息,现已查封其车辆,经查未发现其车辆踪迹,暂无法执行。
3、证劵、互联网银行信息:本案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存款。
4、不动产:本案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案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五、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1453元。已受偿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商福胜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