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执9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垡头村西807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房易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倪显金。
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京011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文书给付246.934万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余额;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股权,因申请执行人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不予处置,故未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债券等;被执行人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陈红彦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邱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