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2执9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垡头村西807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经理。

被执行人: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C40。

法定代表人:李滟泽,总经理。

关于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京0112民初18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潞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45万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余额;已查封被执行人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查封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查被执行人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有投资股权,但申请人不同意垫付相关评估费用,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债券等;已将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被执行人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中美通(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邵玉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