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002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镇××路××号。
被执行人威海**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范家埠。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船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元,缴纳本案执行费*元,故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已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鲁10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