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震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1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元及利息、费用。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予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于2022年4月6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威海市范围内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分别于2022年4月6日、8日、6月9日、2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故暂未划拨。查得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保单多份,强制解除其中一份缴存保费较多的保单合同,提取了剩余现金价值得款*元,因其他保险的价值较低,故本院不予冻结。此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于2022年6月9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支付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江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