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震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2912号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元、违约金**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7月23日、7月27日、9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山东华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因涉案纠纷已被另案冻结,其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临朐支行、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因余额较少暂未划拨。其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有价证券、保险、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另,经“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

4、2021年10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反馈结果为,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更新的财产信息;

5、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王  (晨)  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秦宪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