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聚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920703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就本案执行依据“饶市劳人仲裁字(2021)第30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需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但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未生效,不具备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