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保 全 情 况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602执保390号
南宁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宁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9月4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保全完毕。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