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执2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228号新城国际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天桂,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天桂,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天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981民初93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万元及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该不动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即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浩健
审判员 李学东
审判员 巫商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