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713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xxx。
法定代表人:宣方媛。
被告: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宋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