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利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执异8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利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以西、钱塘路以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49073130U。
法定代表人:彭步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风才,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979537。
法定代表人:李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航天公司)与山东利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利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利堃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2021)鲁17执862号案件的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利堃公司称,本院立案执行的北京航天公司与山东利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2021)京仲裁字第0753号裁决是错误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山东利堃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北京四中院已立案受理,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2021)鲁17执862案件的执行。为支持其异议主张,山东利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北京四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本院查明,北京航天公司与山东利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753号裁决,裁决:一、山东利堃公司向北京航天公司支付已完工程项目工程款435480元及以43548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为计算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为57980.28元;二、解除北京航天公司与山东利堃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三、驳回北京航天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费35118.35元(仲裁员报酬23212.71元,机构费用11905.64元,已由北京航天公司全部预交),全部由山东利堃公司承担,山东利堃公司直接向北京航天公司支付北京航天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5118.35元。因山东利堃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航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案件编号为(2021)鲁17执86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山东利堃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失信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山东利堃公司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山东利堃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595××××0313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8月25日作出(2021)鲁17执862号之一、之三执行裁定,对山东利堃公司名下上述账户内存款536264.63元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案款专用账户,后,山东利堃公司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另查明,山东利堃公司不服北京仲裁委(2021)京仲裁字第0753号裁决,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北京四中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编号为(2021)京04民特705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山东利堃公司所提异议事项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畴。山东利堃公司的异议请求及异议理由仅指向对案件中止执行,而未指向具体的执行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故,山东利堃公司所提异议事项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畴。鉴于系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利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谢新磊
审 判 员 徐建林
审 判 员 文广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荆志伟
书 记 员 郝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