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民终2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北。
法定代表人:刘春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娜,女,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炜烜,北京市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福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没有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福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航天福道公司:1、无需向***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10014.16元;2、无需向***支付2017年绩效工资差额3000元;3、无需向***支付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13486.59元;4、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601.94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航天福道公司调整***工作薪资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错误。双方在本案仲裁、一审阶段均提交了关于***岗位任职调整的决定,***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而一审判决却认定***原智慧农业商业运营总监岗位已取消的依据不足,属于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航天福道公司提交了杨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已经开始从事市场部相关工作。杨某虽然没有在一审出庭,但是其在仲裁庭审中已出庭作证。根据***在录音中标定的时间节点,清楚地显示了***认可公司业务方面调整等发展战略变化,对岗位调整无异议,只是不同意在市场部内部的工作岗位安排和薪酬结构。二、***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中并未提及3000元绩效工资扣款,其在职期间对该笔经济处罚是认可的,没有提出过异议。三、***于2017年3月31日及2017年4月1日已休年假2天,因此其2017年未休年假应为8天,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0天未休年假。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航天福道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是以技术岗位招进公司,销售岗位不能发挥其特长。***与航天福道公司交涉多次,没有同意过公司调整岗位和薪资。
航天福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航天福道公司无需支付***:1、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10014.16元;2、2017年绩效工资差额3000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601.94元;4、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20229.89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5年12月5日入职航天福道公司,担任研发生产中心高级工程师,2016年9月岗位变更为测控事业部综合管理组组长,2017年1月***调离测控事业部,担任智慧农业商业运营总监。
2018年1月,航天福道公司免去***运营市场总监的职务,将其调入市场部,工作岗位调整为市场代表,航天福道公司称***同意该调整,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市场代表的职责。***不予认可,称其未同意该次调整行为。双方均认可***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月绩效构成,航天福道公司称***的基本工资为固定数额,岗位工资随岗位的调整而变化,月绩效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发放。***不予认可,称2018年1月25日前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固定,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占全部工资的70%,剩余30%为绩效工资,系浮动金额;2018年1月25日之后,工资构成比例发生变化,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占全部工资的30%,系固定金额,剩余70%为绩效工资,系浮动金额,其对航天福道公司调整工资构成比例的行为不予认可,认为系降低其工资标准。航天福道公司主张2018年1月25日前后***的年薪标准并未发生变化,均为税前20万元,仅系工资构成比例发生变化,2018年1月25日前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占比分别约为70%与30%,之后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占比分别约为30%与70%,故该公司不存在降薪行为。***则主张年薪标准虽未变化,但是绩效比例增加,如公司不安排其进行销售,其无业绩,相应薪酬一定会下降,故其据此要求航天福道公司支付2018年1月及2月工资差额。
航天福道公司就其所持的运营总监岗位撤销、***同意并实际履行了市场代表职位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2017年12月29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其上显示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要,决定取消新疆梦想西营小镇项目,项目团队相关人员工作岗位一并撤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关于***岗位任职调整的决定。其上显示根据公司业务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免去***智慧农业商业运营总监职务,工作行政隶属关系调入市场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3、情况说明。该说明由航天福道公司市场营销总监杨某作出,载明2018年2月初***找到其介绍清除地膜碎片事宜。航天福道公司称据此可见***在市场部工作期间,主动接洽、开展工作,履行了市场代表的工作职责。杨某未到庭接受质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4、***请事假、年假的审批截屏。其上显示申请人***,所属部门市场部,申请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请假类型为事假,部门经理孟某审批同意。2018年2月23日申请休次日年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5、市场部工位搬迁情况说明。该说明由航天福道公司市场部经理孟某作出,载明其要求***等人搬迁工位,其他人按要求搬迁,但***接到通知后一直停留在原有工位办公,未搬入新办公区。孟某未出庭作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证人证言恰恰反驳了航天福道公司在起诉中所称的***搬至市场部办公区域工作的情况。6、谈话录音及文字资料。其上显示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参加人员有航天福道公司副总经理吴某,人力资源部经理黄瑞娜以及***,其中有如下内容:“……***(以下简称唐):对。公司跟我第一次沟通的时候,我就已经明确向公司再三表达,我说我是管理岗,娜娜当时也是在的,黄瑞娜也在这里的,她听过,我说我是做技术岗的,我肯定不会接受公司给我调到市场的销售岗……当时我明确的表示我说,第一我说我不会接受这个销售岗,第二公司给我降工资这种待遇我肯定是不接受的,公司说当时给我反馈是我们再协调协调,协商协商,但是在协商的过程中公司没有告诉我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一张告知就下来了,告知下来的同时,然后我拿到那张告示的时候,我当时还找到了李总去汇报了,李总当时说,你只是,我现在问你一句,我问你一句,从总监的岗位到市场部,你去不去,我说,那我是什么岗?他说你是什么岗我不管你,跟我谈不上,我只是让你去市场部,坐到市场部去,我说,那可以,坐哪儿都是坐,我可以接受坐哪儿都可以,但是我说我没有岗位。他说岗位的事情你跟下面的分管领导去谈,但是我每次跟分管领导谈,他们给我的答复都是等着,等着,我们讨论讨论,我们研究研究,就没有一个正式的结果出来。然后,但是我说那我在没有岗位的时候,工资发放还是应该按我市场部市场总监的那个岗位发,但是没想到公司里面突然把我的岗位变成,岗位一下每个月就少了近6千块钱,然后实质上我这两个月并不是一直都在等着,我是一直在跟公司在谈这个事情,协商这个事情,因为我是实际上来说我是弱势群体,公司里面觉得自己是强势群体,跟我谈的时候就是你等着,你等着,就两个月一直拖着,但是到昨天到16号那天,娜娜早上跟我说我们要变更合同,你不变更我20号就要跟你待岗,那是什么态度呢,那是强势的告诉我,你同不同意,不同意你就跟我待岗去,这种强硬的态度那我只能是出一个告知函了,那我没办法了。吴某(以下简称吴):不是说强制,就相当于,从我公司已经告知你了,是由于公司的一个战略调整,然后把你这块儿业务给撤掉了。唐:但是据我所知,公司的这个智慧农业并没有停啊。吴:现在也就说你这块儿。黄瑞娜(以下简称黄):水资源那边所有农业的人我们已经解除了。吴:你这块儿哪有人了,不是说你说。唐:并且一点,公司里面还一直说,你如果说智慧农业停掉了也好,还是智慧团队取消了也好,第一点,智慧团队农业里面没有我的名字,对吧。智慧农业,我当时因为我总监是任命在前面,团队在后面,并且团队里面没有我,智慧农业这个团队里面没有我总监这个人,只是当时我是负责可能智慧农业这些产业的东西,我是具体工作安排的,对吧,但是现在公司里面,我也接受公司,作为我是弱势群体,我也接受公司怎么调怎么调,我也接受我也支持公司的这种变化,但是,有一点,在公司变化的过程中也要考虑我们弱势群体的这种感受,不能说我就是这样的,你强行就得接受,那行,公司说了,公司收到我16号的函,你说公司说同意你离职,你可以走,但是那走的同时,对我的各项福利呢,各项待遇呢,我一个在公司工作了14年的老员工了,公司一句话你走吧。……唐:因为我第一次已经强烈反对过,并且我还已经书面给我分管领导提出过不同意,并且我还多次跟杨总已经聊过。黄:我们倒是还真不知道这个情况。唐:并且杨总还跟我谈过一次,就是说如果你不同意接受,那我只能把你退回给人力。吴:是,这是中间就是一个协商的过程,但是实际的执行效果就是现在至少从你的个人行为什么,首先第一点是我们肯定是该告知的都告知你了,而且第二点你的工资的计算方法年薪是没有任何改变的,第三你自从接到公司通知你的这一系列变更,你也服从了去开展工作包括我们也按时按照你以前那个薪资。唐:我工作肯定是没开展,我一直是在无岗状态两个月。吴:你现在不是在市场部嘛。唐:我市场部我任何工作没接,市场部跟我说谈,每次我都跟他说我现在是无岗状态,我说先解决我的岗位问题。吴:那你每天去上班是给谁上的啊。唐:是你公司里边安排我来,我如果不来你是不是就得记我旷工了那时候。吴:那还不是你接受了公司的安排嘛。唐:我不来的话你是不是算我旷工了,我没接受,我一直跟你公司在协商我这岗位问题啊,你公司一直没跟我解决岗位问题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其明确表示不接受航天福道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安排。
航天福道公司就其调整***薪资构成比例的合法性提交以下证据:1、市场部岗位说明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从未见过,且航天福道公司强迫其接受该岗位,违反法律规定。2、航天福道公司销售岗位人员薪酬实施细则。***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实施细则内容不予认可,称该实施细则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系个别领导的个人意志。
***就其所持的不同意调岗降薪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其上载明:“***,……现因公司业务调整原因,您的岗位已被撤销,公司已与您沟通岗位变更内容,现与您确认就原劳动合同内容作出变更,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2小时内,(2018年3月20日17:00前)前往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如果您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此通知,或您不同意,因您的岗位确已取消,且公司暂无其他岗位可安排,公司将于2018年3月21日起安排您待岗。第一个月维持您的原待遇,自第二个月起,您的待遇将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发放。”该通知书下方加盖航天福道公司印章,但员工签收处为空白。航天福道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2018年1月29日与黄瑞娜、杨某、孟某的谈话录音。其中有如下内容:“黄:今天我这边呢,主要是两个事,一个是呢,关于这个***这个岗位可能是要做一个调整,应该需要让杨总监和孟经理再具体的说一下,然后另外就是,那个,你这个岗位也是属于销售岗位,所以薪酬结构也是要按照咱们这个公司的销售结构的薪酬做一个调整,最主要的变化就是,薪酬结构是3/73/7的比例,这个,需要我再解释一下内容吗?唐:什么样3/7啊?黄:你的年薪假设是多少钱,然后呢,原来咱们不都是7/37/3的比例……也就是,原来70%是固定部分,现在是30%是固定部分,然后呢,原来是30%作为浮动部分,浮动部分里有60%作为月度发放,40%作为年底发放。那现在,整个的浮动部分,增大到了70%,70%里头的30%是月度发放,另外70%是年底发放,这是整个薪酬结构,就是销售人员的薪酬结构有这个调整。这个是从1月1号,就是18年的1月1号整个公司的销售人员的,销售岗位的人员都按照这个实施,这是其一。其二呢,就是要再跟你这边再沟通确认一下,看这个岗位的调整情况,然后这个就请孟经理这边再介绍一下。孟:……公司的营业板块这个调整,农业这块这个基本上公司这个暂时搁置。领导这个决策,把你调回我们市场部,作为销售岗岗位,……目前市场部的岗位分了三级,第一级是销售助理这个岗位,第二级是我们销售代表这个岗位,第三级就是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这个岗位,在现有的岗位框架下,然后结合你以前的工作情况,就我这面所能提供的这个岗位只能是在市场代表这一级。……所以,我这边能给您提供到的最好的岗位,最高的岗位,就是市场代表,三级,十万零八千这个岗。……唐:第一是啊,首先,我当时招进来的时候肯定是作为售前,而不是销售人员,销售岗我肯定是做不了的,这是毫无疑问的。黄:你的岗位是售前。唐:是售前,我是做技术的,不是做销售的。公司相当于是把我从技术调到销售,第一点,我是不接受这种岗位的变化。……然后第二点,公司从岗位调整,到现在降这么多薪,那我肯定是不接受这种做法的。……”3、2018年1月31日与李某谈话录音。其上显示了***告知李某其不同意岗位调整的情况。4、2018年2月9日与杨某、孟某谈话录音。其上显示航天福道公司再次与***就岗位调整、薪资结构等问题进行协商的情况。5、2018年3月6日与杨某谈话录音。其上显示***与杨某再次就岗位调整和薪资情况进行沟通,***明确表示市场部不是其愿意来的,其不接受工资三七发放。6、2018年3月16日与黄瑞娜谈话录音。其上系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签署事宜进行的沟通,***表示其拒绝签署,并且认为公司系违法行为。航天福道公司对上述证据2-6中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航天福道公司扣除***2017年绩效工资3000元,就其原因,航天福道公司称系***担任智慧农业商业总监期间,因未尽到管理责任,其直管的下属员工没有提交休产假的手续,系***的过失,故给予其3000元经济处罚,其公司通知了***,***未提出异议。航天福道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告知函以及钉钉办公管理系统截屏。告知函显示因***担任公司智慧农业商业运营总监期间,对所属员工工作要求不严格,工作纪律管理不到位,管理意识淡薄,所属员工出现劳动纪律松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司决定作一次性经济处罚3000元,在2017年度绩效中扣罚。告知函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钉钉办公管理系统截屏显示***收到该告知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系公司招聘的一个女员工怀孕,公司将此责任归结于其本人,以此为由扣发其3000元绩效工资,公司处罚行为违法。
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双方均认可***2017年应当享受10天带薪年假。航天福道公司称***已于2017年3月31日、4月1日休年假2天,但无证据提交。***不予认可,称航天福道公司2017年未安排其休年假。双方均提交的航天福道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年度内职工应休年假,因工作需要公司或部门未予安排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予补贴。
2018年3月16日,***向航天福道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以该公司“在未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下发任职调整文件,随后,在本人多次表达不同意调岗、降薪的意愿下,公司强行将本人行政关系安排到市场部(无岗状态),并在双方调岗、调薪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降薪发放本人2018年1月、2月工资。此行为已既成公司拖欠本人薪资的事实”为由解除与航天福道公司的劳动合同。航天福道公司收到上述告知函。
另查,根据航天福道公司提交的***认可真实性的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工资明细,***2017年12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岗位工资为9666.67元,月绩效标准为3000元,月应发合计为16016.67元,月实发工资为11768.74元;离职前12个月应发工资总额为190123.65元。
***以要求航天福道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差旅费用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82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航天福道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工资差额10014.16元;2、航天福道公司支付***2017年绩效工资差额3000元;3、航天福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601.94元;4、航天福道公司支付***2017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0229.89元;5、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航天福道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就航天福道公司调岗及调整***薪资构成比例的合法性一节。其一,***对于航天福道公司提交的2017年12月29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及关于***岗位任职调整的决定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航天福道公司所持的***原工作岗位业已取消的主张,现航天福道公司未就此主张进一步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二,航天福道公司与***各自提交的录音资料中均显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亦不同意将薪资构成比例由7:3调整为3:7,故航天福道公司在未就其调岗存在合法事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的工作岗位及薪资构成确存不当。其三,***在录音中认可其2018年1月、2月未正常开展工作,但同时表示其系无岗状态,因此***未能开展工作系航天福道公司单方面调岗所致,并非***本人意愿。综上,航天福道公司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支付2018年1月及2月工资,经核算,仲裁委员会就此的裁决数额未高于法定标准,***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航天福道公司应向***补发2018年1月至2月工资差额10014.16元。
航天福道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扣发***2017年绩效工资3000元存在合法事由及合法依据,故该公司应当向***补发上述绩效工资3000元。
航天福道公司未举证证明业已安排***休2017年年假,故应向***支付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双方均提交的航天福道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经总经理审批,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予补贴,现双方就制度文意理解产生争议,鉴于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的法定标准为200%,故此情况下***应进一步举证上述规定中的300%系航天福道公司无条件给予未休年假员工的法定外福利,现***未就此举证,故法院按照法定标准核算航天福道公司向***支付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13486.59元。
如前所述,航天福道公司确存在未足额向***支付工资情形,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经核算,仲裁委员会就此的裁决结果未高于法定标准,***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航天福道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601.94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二○一八年一月至二○一八年二月期间工资差额10014.16元;二、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二○一七年绩效工资差额3000元;三、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二○一七年未休年假工资13486.59元;四、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601.94元;五、驳回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仲裁阶段,***认可关于***岗位任职调整的决定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事实。对于杨某出庭陈述情况说明,***认可杨某描述的事件,但不认可航天福道公司的证明目的,主张杨某所述工作属于原岗位工作范围,是与智慧农业相关的工作。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在仲裁期间认可关于***岗位任职调整的决定的真实性,不能说明***已认可航天福道公司调岗之行为。航天福道公司主张***工作岗位业已取消,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航天福道公司提交杨某的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虽然杨某在仲裁庭审中出庭作证,但是杨某是航天福道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不足以证明***对调岗无异议,且已经开始从事市场部相关工作。其次,关于薪酬待遇,虽然航天福道公司主张年薪总额未发生变化,但该公司将***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比例由7:3变更为3:7,致使***的保底工资降低,进而可能导致***实得工资总额降低。因此,在没有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航天福道公司的相关行为属于单方面调岗降薪,缺乏正当性。航天福道公司降薪发放2018年1月及2月工资,缺乏依据,该公司应当补发***2018年1月至2月工资差额10014.16元。
关于2017年绩效工资差额。航天福道公司从***2017年绩效工资中扣除3000元作为经济处罚,但就扣款的正当性及合法性未能进一步举证,航天福道公司应当向***补发上述绩效工资3000元。
关于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航天福道公司虽上诉主张***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4月1日休了2天年假,***2017年剩余年假为8天,但就***已休部分年假之主张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航天福道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13486.59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前所述,航天福道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航天福道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航天福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姚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