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亭潺水文化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5财保19号

申请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7137XY(1-6)。

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贵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燕,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亭潺水文化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RWRPY0P。

法定代表人:王朝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亭潺水文化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法院有关该案的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亭潺水文化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亭潺水文化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胜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