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2713号
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1号路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W32X01。
负责人:丁家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中侨中心**1908-1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7137XY。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208元,减半收取5104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淑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