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财保54号
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复兴社区石长路至复兴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082G。
法定代表人:罗朝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3幢1908-1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7137XY。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