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2民初58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颐和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敏,北京颐和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3幢1908-1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7137XY(1-6)。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伦,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杰,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良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焦文娟
书 记 员 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