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2民初58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颐和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敏,北京颐和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3幢1908-1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7137XY(1-6)。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伦,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杰,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良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焦文娟
书 记 员 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