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81民初1069号
原告:***,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人,居民,住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
被告: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
法定代表人:厉硕胜。
被告:湖南源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209国道与双拥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仁池。
被告: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
法定代表人:伍绍海。
被告: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
原告***与被告***、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源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胜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宇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张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