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30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金芙花园1幢首层2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7TLU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桥中心3幢1908-1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7137XY。
法定代表人:***。
广东中倡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90091.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倡建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付清了尚欠工程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30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90091.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