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曙建设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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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570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浙江中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阳江镇三甲院村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吕南平。
被告:吕南平,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吕忠平,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宏曙建设有限公司、吕南平、吕忠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玻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青青
代书记员楼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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