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曙建设有限公司

**才与浙江宏曙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14418号之一
原告:***,男,1951年11月26日,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阳江镇三甲院村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南平。
被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曙建设有限公司、*南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四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四被告自愿为*东南欠原告的130万元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若2018年10月1日前未偿还债务,则原告有权要求四被告承担月利率2%的逾期利息。承诺书出具后,***于2018年3月30日偿还原告40万元,剩余90万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1.四被告支付原告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1.8万元(已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此后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收取包括*张才案涉130万元在内的履约保证金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该局于2018年6月1日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8年11月26日就***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提起公诉,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综上,本案已经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终结,且刑事案件目前尚未审理终结,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才能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