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491号
申请人:湖南兰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麦德龙北侧四季美景14栋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65908518K。
法定代表人:符琳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041727。
法定代表人:王迎佳。
申请人湖南兰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75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兰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兰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75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4元,申请人湖南兰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