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1537号
申请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89179Y。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6320981Q。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申请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食堂作为担保。
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冯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