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环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574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2019年4月18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该邮件未妥投退回。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晓东依法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中国农业要银行开设的账户,上述帐户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本院依法在武汉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无房产。
3、2019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办公,现下落不明。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9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执 行 员  吴娟娟
书 记 员  梅 宇